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324號
KSEV,114,雄補,324,202504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吳榮進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法力尤斯.彌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怡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4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