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石聖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聖竹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8,16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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