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聲字,114年度,33號
KSEV,114,雄簡聲,33,2025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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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33號
抗 告 人 郭學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趙寬敏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未於民事抗告狀簽名或蓋章,
核其程式尚有欠缺,而該等欠缺均可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經抗告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之抗
告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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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