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806號
原 告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38,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並命原告於收
受前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到院,該裁
定業於114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
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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