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4年度,227號
KSEV,114,雄簡,227,2025041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邱文瑜


被上訴人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訴訟代理人 江斌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3,228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
,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