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14號
原 告 楊耀宗
被 告 徐順德
訴訟代理人 郭育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順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
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程序擴張聲明,其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6,06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
,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