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743號
原 告 黃進發
被 告 曾若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