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74號
KSEV,114,雄小,74,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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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陳佩
陳瑛祺
被 告 謝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044元,及其中新臺幣50,028元自
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9.36%計算;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04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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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