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116號
KSEV,114,雄小,116,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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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1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複 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郭子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8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5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17日16時49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梅川東路4段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路段與北平路3段交岔路口處,因未保
持行車安全距離而自後追撞由伊承保車體險、訴外人鄭丞恩
駕駛其母倪逸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汽車),致系爭汽車受損(下稱系爭事故),須支付零
件費用新臺幣(下同)11,510元(已依出廠年月扣除折舊)
,工資3,000元及烤漆7,070元,計為21,580元,伊已依保險
契約如數賠付,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之2等規定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則以:依現場碰撞狀況結果,原告請求數額並非合理, 且伊曾積極與原告聯絡,惟原告所主張金額前後不一等語置 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為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時,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 駕駛人,駕駛汽車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處600元 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則分別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第3項前段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第1款明定。查原 告主張被告駕駛汽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而發生系爭事故等 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 查紀錄表、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等件可 證(卷第15、17、85至93、107至10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 (卷第118頁),堪信屬實,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應就其 過失致系爭汽車損害負賠償責任。
㈡再原告主張支出維修費用21,580元,業已提出HYUNDAI車廠原 廠估價單、收銀機統一發票、彩色車損照片等件為證(卷第 19至21、31、73至83頁),可知系爭汽車受損集中於左後保 桿、支架、左後牌照燈等處,核與警方到場所拍攝系爭汽車 受損情形相符(卷第97頁),足徵維修項目確與系爭事故有 關,且該零件費用數額亦經依法扣除折舊數額,並經本院核 算無訛(卷第49頁)。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未舉證 上開修繕金額有何超逾一般專業行情之處,則其空言抗辯修 復金額不合理,尚屬主觀臆測之詞,欠缺客觀證據相佐,無 可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1條之2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1,580元,及自民 事更正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4日(卷第113頁)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另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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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