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辜文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子軒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65,5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
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