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簡鳳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琴間給付拆除及修繕費用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