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4年度,32號
KSEV,114,雄司補,32,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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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勝鼎建築師事務所(即張育銘)

相 對 人 陳寶玉

相 對 人 張寶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
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等應給付22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2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費用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訴訟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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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