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同成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同成、周黃明吉、林秋蘭、林秋慧、林益
鍏及林韻慈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7萬15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