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楊汶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汶澎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汶澎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致無
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
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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