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113號
TPDV,106,司,113,2017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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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日商株式會社梁永商事
法定代理人 山口信吾
代 理 人 洪維德律師
      陳達筠律師
相 對 人 日美生活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阿部英男
代 理 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黃健育會計師(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 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 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108 號裁定、89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參照)。申言之,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為行使公司法所賦予之單獨股東權或少 數股東權,時有必要直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因 而公司法乃於第245 條第1 項賦予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及財 產狀況之檢查權。又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 已嚴格其行使要件,即股東需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 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政策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 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 酌、衡量。從而,倘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之股東之要件,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 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即已符合選派檢查人之要件,公司有容 忍檢查之義務。況少數股東聲請選任檢查人,係本於股東共 益權之行使,公司如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之財務制度,當不 致因法院選派檢查人稽核而受影響。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50 萬股,聲請人 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計33萬3,333 股,佔 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約22% ,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 所定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自得依法 請求選派檢查人。又相對人自民國100 年1 月13日成立,相



對人董事會均未依法召集股東會,亦未依公司法規定將財務 報表及各項表冊提交予聲請人,經聲請人屢次向相對人請求 提供各項財務狀況、公司業務帳目及經營狀況資訊,相對人 置之不理,相對人更在未召集董事會情形下,擅自偽造股東 臨時會議紀錄,持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不僅違反 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更嚴重侵害聲請人之股東權益,為 免相對人輕易處分屬於公司重要營業據點及各項財產,損及 聲請人之權益及維護公司正常運作,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並推薦黃健育會計師擔任本件檢 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由相對人之股東及董監事結構可知, 相對人之股東代表,同時亦為相對人之董事,相對人董事長 因應此特殊情形,配合聲請人派公司代表前後多次召開董監 事會議,詳細報告相對人之經營狀況,且每次均有提出財務 報表、日報表等予聲請人之股東代表詳為查閱,聲請人代表 從未對帳冊有所質疑或指摘,相對人依法每年委由會計師向 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係為聲請人所明知,若每一股東均得 隨時對執行公司業務董事,要求提供財務帳冊、質詢董事而 實施股東檢查權,將嚴重妨礙公司營運。此外,相對人已徵 得聲請人同意,於106 年8 月1 日上午召開股東會,屆時聲 請人所要求開示之各項資訊,自當提供於聲請人審核。再者 ,聲請人之法人代表既為相對人之董事,依公司法第8 條第 1 項後段及第193 條第1 項、第218 條第1 項規定,負責執 行公司業務,並應向監察人提出業務報告之義務,卻要求相 對人提供財務帳冊等,顯已混淆身份,為法所不許,故請求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 發行股份總計33萬3,333 股,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約22 %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是聲請人主張其具備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洵堪 採信。
㈡相對人雖以前詞置辯。惟公司法賦予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 人之權限,其目的除為保護股東投資權益外,亦為使公司健 全發展,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實係出於股東共益 權之行使,相對人縱依法備置各項簿冊供聲請人隨時查閱, 仍無礙聲請人依法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利。況股份有限 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29 條規定,僅能就公司所 備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等各



項表冊為形式上查閱,與檢查人得實質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 財產等權限有別。再者,選派檢查人係針對公司之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為查核,檢視公司董事會、監察人執行職務適法 性,檢查人係本於其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 及盈虧狀況,以適時保障股東權利,無違反誠信原則可言, 公司亦不致因檢查人之查核而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抑且,公 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限 制,聲請人具備前開要件,業如前述,自不因其為相對人之 董事,即不得為本件之聲請。是相對人前揭辯稱,均不足採 。
㈢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公司就 此即有容忍之義務。
五、關於檢查人人選,聲請人推薦選派黃健育會計師擔任檢查人 ,客觀上並無事證可認黃健育會計師與雙方間有何嫌隙或利 害衝突而不適任之情事。故本院審酌黃健育會計師現為眾智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其學歷為淡江大學會計系畢 ,公務人員高考財稅行政類科及格、會計師考試及格,並曾 任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法務課稅務員、臺北市國稅局審 查一科、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經理等專業資格,其經歷、 專長均適任為檢查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則其對於 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 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其他股東 之權益。為此,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黃健育 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六、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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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美生活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