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21號
原 告 管金業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管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1,639元(見本院卷一第83頁),
嗣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445,046元(見本院卷一
第311頁),復於114年4月8日再次擴張請求金額為845,646元(
見本院卷二第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45,64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410元後
,尚應補繳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