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