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1111號
KSEV,113,雄簡,1111,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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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111號
原 告 伍幸雯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王佑銘律師
王亦竹律師
被 告 張淑美 指定送達:台南市○○區○○路00號
董小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百分之十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丁○○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歌仔戲從業人員,因同台演出而相識並
生嫌隙,被告嫉妒伊經營之歌仔戲團戲約不斷,竟於民國11
2年3月至10月間,基於共同意思聯絡,由被告丙○○捏造附表
編號1至4「言論內容」欄引號粗體字所示伊毆打訴外人即身
心障礙員工甲○○(綽號「小慈」)、逼迫甲○○簽訂不平等工
作條款、苛待甲○○等不實情事,在其個人臉書專頁發表附表
編號1至4所示言論(下稱甲言論),被告丁○○則在其個人臉
書專頁以附表編號5至8「言論內容」欄引號粗體字所示粗鄙
不雅言詞(下稱乙言論)辱罵伊,被告所為已造成伊人際關
係難以彌補之傷害,侵害伊之名譽權,伊復因無端遭人議論
而受焦慮、失眠及暈眩等症狀所苦,受有精神上痛苦甚鉅,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
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詞置辯:
 ㈠被告丙○○抗辯:伊係基於甲○○向伊求助所述事實而發表甲言
論,要無捏造情事,自不生貶損原告名譽之結果,伊對原告
不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丁○○抗辯:伊於附表編號6、8提及「買台新車還要弱勢
的孩子每個月幫你們付車貸」、「騙會錢」、「騙車貸」等
語都是基於事實所為陳述,無涉貶損原告名譽。至於附表編
號5所稱「你連個屁都不是」是在罵別人,並不是在罵原告
;伊所以對原告使用附表編號6所示「臭三八」、「說賤,
就你這個臭婊子最賤」等語,是因為原告先辱罵伊,伊始為
反擊;附表編號7、8使用「你不但沒有頭還無腦」、「你不
但無腦還白痴」、「利用白痴」、「鄉村野婦無知之徒」等
語都是在說丙○○,不是在罵原告等語。並聲明:①原告之訴
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復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
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
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
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而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
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
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次按民法
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
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
其非侵權行為人,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
償損害之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675號民事判決要
旨參照)。再者,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
定有明文保障之,而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
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
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
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
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
突之情形,於民事事件亦應採為審酌標準。倘行為人所為言
論是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
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
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如所述事實為真,不過議敘夾
雜表示自己見解或立場,即無侵害名譽之不法性可言。
四、經查:
 ㈠就甲言論部分:
 ⒈被告抗辯甲言論內容係基於甲○○本人敘述其與原告間之糾葛
而來,非出於捏造等情,業據提出原告發送予甲○○之LINE對
話截圖、甲○○發送予丁○○之臉書訊息截圖、112年3月26日報
案三聯單、112年3月30日和解書、本院刑事庭112年度簡字
第3031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112年11月17日112年
度勞簡專調字第52號甲○○與原告間之給付工資等事件勞動調
解筆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77、181、187、179、215、375頁
)。觀諸系爭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記載原告於112年3月26日
上午9時14分以LINE向甲○○傳送「幹你娘,你現在很利(厲
)害都感(敢)不回我,你不要讓我看到,看你一次打一次
」等語,恐嚇危害甲○○之人身安全,致甲○○心生畏懼等情(
見本院卷第215至223頁),足見原告確有對甲○○施加言詞辱
罵、恐嚇、暴力要脅等行為。佐以證人甲○○證稱:伊曾在原
告所經營之幸雯歌劇團工作1年以上,丁○○和伊同劇團的同
事,經丁○○介紹認識丙○○,伊平常以臉書與丁○○聯絡,以LI
NE與丙○○聯絡。伊受僱於原告期間,日薪為200元,伊負責
打雜,有做才有工資,原告叫伊去上班伊才去作,原告雖未
積欠伊薪水,但曾經從伊這裡拿走50,000元,卻不承認向伊
借款,只說日後倘有演戲收入會慢慢還給伊,截至目前為止
原告大約還了30,000元,剩下20,000元卻不還給伊。伊受僱
於原告期間,原告曾經打伊,也曾向伊丟過鞋子、打伊巴掌
,伊已經忘記原告為何要打伊。伊曾經為此向被告求救,並
向被告提及原告打伊、向伊拿了50,000元不還的事,當時被
告有陪同伊到高雄市警察局三民分局報案,伊報警內容是說
伊遭原告恐嚇,被逼簽劇團合約書,原告要求伊自願在劇團
留3年,又將伊之手機搶走,還將伊手機裡關於原告的訊息
都刪掉,原告怕伊會去其他劇團工作,那時候原告也有打伊
一巴掌。附表編號1、3、4是在寫伊的遭遇,這些事都是伊
告訴丙○○的,都實在;附表編號2是在講另一個學徒林奇的
事,這件事是其他團員告訴伊的。伊的確有跟原告一個5,00
0元的會,但伊並沒有拿到會款。原告確實有對伊說如果伊
去別的劇團工作,要罰伊50,000元,當時也曾因為伊晚交會
錢,原告說要罰伊50倍。原告確實有說要叫伊幫忙繳車貸,
每個月2,000元,但伊到底繳多少錢,伊已經不記得了等語
(見本院卷第311至314頁),核與甲○○與丁○○間之臉書訊息
截圖顯示,甲○○因遭原告逼簽劇團合約、為原告工作卻遭原
告打罵,而向丁○○求助乙節一致(見本院卷第181至185頁)
,亦與112年3月26日報案三聯單、112年3月30日和解書記載
原告恐嚇甲○○簽立工作合約乙節相符(見本院卷第187、179
頁),堪信甲○○之證詞係屬實在。原告雖以甲○○係智能障礙
人士為由,主張甲○○之證詞欠缺信憑性,並提出本院101年
度監宣字第39號裁定以為佐據(見本院卷第335頁),惟甲○
○按其智能表現已足以完成高中學業,業據甲○○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第310頁),且甲○○在法庭上對於法官、兩造所詢
事項均能適切、流利應答,有本院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
筆錄為憑(見本院卷第310至315頁),足見甲○○具備陳述親
身經歷事實之表達能力,參以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9號裁
定認定甲○○非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未達監護
宣告之程度,但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達應受輔助宣告之程度等情(見本
院卷第336頁),可知甲○○係欠缺充分瞭解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非謂其不具陳述親身經歷事實之能力,原告前開主張
為不足採。此外,原告雖提出甲○○與訴外人乙○○間之LINE對
話截圖,欲推翻甲○○前開證詞(見本院卷第339至369頁),
然而前開LINE對話截圖之通話時間不明,且未經提示供甲○○
確認內容真偽,證人乙○○經傳喚亦未到庭,無從審究查核對
話內容原委及完整性,其證據信憑性即屬有疑,要非可採。
 ⒉本院審酌丙○○於附表編號1至3「言論內容」欄引號粗體字所
為言論,係出於甲○○親身經歷,且其發表言論之時間緊接於
112年3月26日甲○○遭原告恐嚇危害人身安全、112年3月30日
甲○○與原告簽立和解書之後,堪認丙○○所為言論係基於甲○○
所述親身經歷之事實而來,雖然丙○○在發言過程中,以前開
事實為基礎,夾論夾敘,將事實陳述與評論混而為一,藉以
表達其不滿原告苛待甲○○之立場,惟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丙
○○所為甲言論之基礎事實既為真實,且其評論不脫前開事實
,縱評論內容難免尖酸刻薄,使原告不悅,亦難認有不法,
其所為尚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侵權為要件有間,自
無從對丙○○課以損害賠償責任,亦無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可言。
 ㈡就乙言論部分:
 ⒈丁○○抗辯附表編號5所示「你連個屁都不是」是在罵別人,並
不是在罵原告云云,未據舉證以實其說。參諸丁○○同日在該
言論貼文下方張貼如附表編號6所示「臭三八」、「說賤,
就你這個臭婊子最賤」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復自承前
開留言指述對象為原告(見本院卷第243頁),足見附表編
號5之指述對象亦為原告無誤。佐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
訂本、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注解,所謂「屁」係用來
形容令人不屑的意思;所謂「三八」係形容女性有點傻氣、
粗野或言行舉止違悖常理、不正經的意思;所謂「賤」係指
輕佻不自重;所謂「婊子」舊詞是指以性交易為業的女子,
現為用來辱罵人的粗話,均為帶有貶義的負面語詞,且前開
負面語詞已逾越評論範疇,係屬謾罵言詞,依前引規定及說
明,堪認丁○○發表前開附表編號5、6所示言詞已足貶損原告
所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其所為
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據此請求丁○○賠償名譽損失,於
法並無不合,係屬可採。至於丁○○抗辯係伊因遭原告辱罵在
先,始以附表編號6所示言詞反擊云云,未據舉證以實其說
,為不足採。 
 ⒉又丁○○於附表編號6、8提及「買台新車還要弱勢的孩子每個
月幫你們付車貸」、「騙會錢」、「騙車貸」等語,雖與甲
○○陳述幫原告繳車貸、跟原告的會等情相關,然而甲○○就其
親身經歷所為陳述並未提及遭原告以欺詐手段行騙,丁○○卻
逕以「騙會錢」、「騙車貸」等語在其親友得共見共聞之個
人臉書網頁發表前開言論,顯已逸脫甲○○親身經歷之事實基
礎,參諸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注解,所謂「騙」具有
「用謊話或不正當手段讓人吃虧、上當」之負面意涵,丁○○
使用「騙會錢」、「騙車貸」來指摘原告向甲○○收取會錢、
車貸分期款之行為,已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依首揭規定及說明,無論其所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可構
成侵權行為,原告據此向丁○○求償名譽所受損害,為有理由
。  
 ⒊再者,丁○○抗辯附表編號7、8所示「你不但沒有頭還無腦」
、「你不但無腦還白痴」、「利用白痴」、「鄉村野婦無知
之徒」等語是在講丙○○,不是在講原告云云,亦未舉證以實
其說,參諸原告提出112年10月31日丁○○臉書貼文顯示,被
告於112年10月31日發生爭執之時點(見本院卷第47至57頁
)係在112年10月14日丁○○發表附表編號7、8所示言論之後
,可見附表編號7、8所示言論與被告間之爭執無關,佐以附
表編號7前後全文提及「你恐嚇案是開完庭,但是還沒有判
決」等語,及附表編號8前後全文提及「騙會錢」、「騙車
貸」等語,均在指述原告因系爭刑事判決涉訟,及原告向甲
○○收取會錢、車貸分期款情事,益見丁○○發表附表編號7、8
所示言論對象為原告無訛。再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解,所謂「無腦」、「白痴」是指紊亂無條理、缺少智慧
或行為愚蠢的人,今常用作罵人之語,至於「鄉村野婦無知
之徒」通常是指不講道理,文化程度不高的人,前開言詞均
具貶義,且無關事實評價,丁○○執此在自己親友得以見聞之
臉書公開辱罵原告,衡情足以貶損一般人對原告之社會評價
,堪認其所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據此請求丁○○賠償
名譽損失,係屬可採。
 ㈢末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著有85年度台上字第
460號民事判決要旨足參。查丁○○以附表編號5至8引號粗體
字所為言論,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業經本院審認如前
,衡情原告自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
規定,其自得請求丁○○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本院審酌原告係
國小肄業,目前經營歌仔戲團維生,入不敷出,須仰賴親友
接濟,名下並無財產;丁○○係專科畢業,目前經營養雞農場
維生,每月收入80,000元到120,000元不等,名下有汽車3部
、投資2筆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T-Road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明細表為憑(本院卷第87、243頁及
卷末證物袋),復考量事情發生經過、兩造身分、經濟地位
,及丁○○受完整專科教育,卻誤將口不擇言之謾罵與仗義執
言、客觀評論同視,暨其發表附表編號5、6所示言詞有48人
按讚、有21則留言;發表附表編號7所示言詞有17人按讚、
有13則留言;發表附表編號8所示言詞有22人按讚、有7則留
言(見本院卷第39、41、43、45頁),前開言詞影響範圍僅
限於丁○○自己臉書得共見共聞之親友等一切情形,認原告請
求丁○○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3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者,
容有過高,應予酌減。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丁○○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
一位被告翌日113年8月2日起(見本院卷第241頁言詞辯論筆
錄)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丙
○○與丁○○負連帶賠償責任,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主文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丁○○聲明願供擔 保,求予宣告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及證據方法均不影響本件 判斷結果,不再贅述。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附表:
編號 發言日期 (年月日) 發言人 言論內容 證據出處 1 112.03.30 丙○○ 想不到以前有人在打學戲的小孩子,現在當今也有這種人,「1天給學徒2!3百塊,還要起落浪,用打的用罵的還拿馬鞭花槍柴刀打!辦仙主家分紅包一人一千塊他也拿去」,你們真的是太惡質了。想知道是誰可以密我,想當初你還被人屏東班的打的半死是誰救你出來的,不知感恩現在一樣重蹈覆轍還「打學戲的孩子打得很淒慘」,真可惡。 本院卷第31頁臉書網頁截圖 2 112.03.30 丙○○ 再來第二篇,劇團老闆載學戲的學徒去劇團上戲,結果老闆被開紅單,「要這個學徒出1000塊,可憐這個學徒一天只賺他200塊,還要起下浪」喔!不然也「會被打」喔,這是另外一個學徒喔!你看可不可惡,惡質到底。 本院卷第33頁臉書網頁截圖 3 112.04.08 丙○○ 幫助弱勢團體第四篇,這位戲班老闆你也太勁爆了吧!1年前自己買車繳貸款,「還要這個弱勢女孩子每個月幫你繳2500元」,還叫他拿到你們管理室,寄錢給你,你當會頭叫他跟你的會,想不到你打人的事情爆發之後,你把它退出群組,他打電話問你他的會錢活會怎麼辦,你就跟他說那是你的事!直接電話切斷,真是吃人夠夠,這一條錢是不是又要變你口袋了,難怪每天PO網吃那麼好,原來都花別人的錢嗎?希望司法正義快來到,好好的替這位女孩子討個公道。證據慢慢收集總有一天你會受到教訓的。弱勢的孩子是需要我們照顧,不是把它當作搖錢樹,政府給他們的補助是希望他們生活過得比較好一點,「你把他們的生活費拿去吃吃喝喝」,你良心安嗎? 本院卷第35頁臉書網頁截圖 4 112.04.18 丙○○ 幫助弱勢團體第五篇!哇,勁爆,想不到這個劇團老闆良心發現,託人來跟這個女孩子講,會把跟會的錢還給他,但是對你這種人,口說無憑,還要跟你一樣的做法,寫個合約書簽名蓋章,因為當初你欺負這個女孩子,也是「叫他寫一個不平等條約,只能在你的劇團做戲,不能去別的班做,如果被你發現罰50000塊」!那你們現在一樣會錢沒有還,罰50倍,你覺得ok嗎!還有你買車,跟這些孩子說就是因為要載你們去做戲,我才要換車,所以「叫這些孩子要幫你一起出錢」!這些錢是不是也 該還了,也真是好笑,你們兩個做戲班團主真的是要不得,如果不是我們大家出面幫助他,妳會還他錢嗎?人真的不要這樣子,自己摸摸良心這樣做對嗎?唉,,,讓你稍微感受一下你對待別人的做法!換做別人對待你你感想如何,做一個戲班的老闆沒有什麼好了不起的,做得好像自己是天王老子一樣!真的是要不得。 本院卷第37頁臉書網頁截圖 5 112.06.27 丁○○ 如你的意,案子已經到高雄地檢了,你喜歡在法院見,來吧!你在我眼裡還不算個咖,「你連個屁都不是」,風一吹就沒了。 本院卷第39頁臉書網頁截圖 6 112.06.27 丁○○ 喔對了,「臭三八」!你怕是正常的,因為你也要付出代價…自我感覺良好,是要有百分之百的知識的,要努力讀書,不是你耍嘴皮就有的,「說賤,就你這個臭婊子最賤」,買台新車「還要弱勢的孩子每個月幫你們付車貸」,笑死人喔…壞事作一大堆,事情報出來再來丟人現眼… 本院卷第41頁臉書網頁截圖 7 112.10.14 丁○○ 就跟你說錯別字不要寫太多,你恐嚇案是開完庭,但是還沒有判決呢?你是哪來的自信說告不成,你後面還有一大堆案子等你去解釋、我閒閒的又沒差。你還有劇團事演出事開庭事,最好擠在一起,慢慢搞吧你,喔!對了對了,胖瘦就不勞你費心了,我家愛人不嫌棄就好,你也是胖所以「你不但沒有頭還無腦」! 本院卷第43頁臉書網頁截圖 8 112.10.14 丁○○ 我有錢沒錢跟你何甘?我租房子?哈哈,我台東也還有房子,你要不要來租?只可惜營登不能貼。會錢?你還在想這人情喔?看來「你不但無腦還白痴」。什麼爛戲班?一開始聘8仙結果變天官?還有一天人不夠演半場?自己都不會不好意思,還認為理所當然,我還沒扣你半天錢累!致於「利用白痴」這點,誰比的上你?「騙會錢」、你連利息都吃呦!「騙車貸」無恥致極。可惜我不會講髒話,不過也算了,我不跟「鄉村野婦無知之徒」一般見識。 本院卷第45頁臉書網頁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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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