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816號
原 告 謝平安
被 告 丘宇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791號),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9,983元,及自113年6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9,983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12年8月14日起,因有貸款需求而接獲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周義傑」之男子及暱稱為
「汪世欣Diane」之女子與其聯絡。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社會
生活經驗,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匯入款項使用,極可能成
為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匯入金融帳戶內之款
項極可能係犯罪所得,代為提款轉交之目的亦極可能係為製造金
流斷點,用以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竟因本身需辦理
貸款即依「周義傑」、「汪世欣Diane」指示,將其所申辦之第
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封
面或金融卡,以手機透過通訊軟體LINE拍照並傳送予「周義傑」
、「汪世欣Diane」,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5日某
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欲購買其出售之二手書籍云云
,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25日14時11分許匯款4萬9,983元
至系爭帳戶,被告再依「汪世欣Diane」指示,提領前開原告受
詐騙之款項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藉此創造資金軌
跡之斷點,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致
伊因而受有4萬9,983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0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共同犯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在案,有刑事判決附卷可證(見本院卷
第75至8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當得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害4萬9,983元,並給付法定遲延
利息,應認於法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