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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1738號
KSEV,113,雄小,1738,20250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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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賢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石賢榮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觀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
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
)35,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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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