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14年度,31號
MKEV,114,馬補,31,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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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31號
原 告 潘誠文
本件原告與被告陳美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納裁判費4,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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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