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14年度,3號
MKEV,114,馬小,3,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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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小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孟祥
許敬強
被 告 洪士翔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之1
洪國銘澎湖縣○○市○○路00巷00弄0號
黃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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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