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小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孟祥儀
許敬強
被 告 洪士翔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之1
洪國銘 住澎湖縣○○市○○路00巷00弄0號
黃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