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13年度,104號
MKEV,113,馬簡,104,2025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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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宥廷
法定代理人 陳百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朱妍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又上訴人雖已
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
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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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