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114年度,30號
KMEM,114,城簡,30,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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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城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雅豪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船舶未經許
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共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9至14「航行至大陸海域
之地點」欄中「右側」均應更正為「東方」;編號21「航出
時間」欄中「23時11分許」應更正為「23時10分許」;編號
23「航行至大陸海域之時間」欄中「01時09分許」應更正為
「01時07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雅豪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0條第1項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被告與附
表行為人欄中所載之人就各次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就附表編號4犯行係擔任船長;其他2
2次犯行,雖不具船長身分,但與具船長身分之吳濬諺共同
實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以正犯論,僅因擔
任船員之可責性較低,爰依同條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被
告23次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犯行,其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與附表行為
人欄中所載之人共同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已嚴重影響
我國邊防管理並造成治安隱憂,被告未正視金門與大陸地
比鄰,出海尤應謹慎小心、避免越界,無論出海原因、潮汐
、海象為何,駕駛船舶者本有義務全程避免駛入大陸地區,
並與海峽中線保持距離,避免越界,同船者更須相互提醒航
行方向,以免越界。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於偵訊
所陳受教育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前案紀錄所顯示之素行
與品行,及所供承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 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僅引用程序法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2號  被   告 林雅豪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段0巷0             0號
            居金門縣○○鄉○○○村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雅豪明知中華民國船舶非經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 竟與附表所示之吳濬諺等人(均另案偵辦)共同基於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 聯絡,由林雅豪吳濬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均駕駛禾鋒號 (船舶編號:928132)遊艇,搭載附表所示之人,自附表所示 岸際出海,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所示之大陸地



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共23次。旋於附表所示 時間,返航附表所示之岸際。嗣為警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金門查緝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雅豪於偵訊中供承不諱,並有船 籍資料、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禾鋒號進 出港安檢資料、雷達航跡圖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已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第80條第1項前段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又 被告與附表所示之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及5至23之犯行,雖 與具有船長身分之吳濬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不具 特定身分,請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附表:
項次 行為人 航出時間 出港岸際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 返抵岸際 1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1月11日 23時31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1月11日 23時42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7海浬 113年1月 12日00時11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2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1月19日 03時20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1月19日 03時55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5海浬 113年1月 19日04時32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3 吳濬諺 藍國沅 羅安志 林雅豪 113年1月21日 02時57分許 金城鎮后豐 泊地 113年1月21日 03時33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6海浬 113年1月 21日04時24分許 金城鎮 后豐泊地 4 林雅豪 吳濬諺 藍國沅 羅安志 113年3月3日 01時30分許 金城鎮后豐 泊地 113年3月3日 02時19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7海浬 113年3月 3日03時03分許 金城鎮 后豐泊地 5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3月4日 02時18分許 金城鎮后豐 泊地 113年3月4日 03時06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7海浬 113年3月 4日03時46分許 金城鎮 后豐泊地 6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3月5日 03時26分許 金城鎮后豐 泊地 113年3月5日 04時02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1海浬 113年3月 5日04時47分許 金城鎮 后豐泊地 7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3月14日 01時37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14日 01時59分許 距大陸角 嶼西北方約0.2海浬 113年3月 14日02時26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 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8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3月15日 02時18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15日 02時39分許 距大陸角 嶼西北方約0.2海浬 113年3月 15日03時04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9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3月22日 22時16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22日 22時29分許 距大陸角 嶼右側約0.7海浬 113年3月 22日22時53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0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3月23日 23時09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23日 23時29分許 距大陸角 嶼右側約0.6海浬 113年3月 24日0時07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3月24日 23時07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24日 23時28分許 距大陸角 嶼右側約0.6海浬 113年3月 25日0時04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2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3月25日 23時10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25日 23時22分許 距大陸角 嶼右側約0.7海浬 113年3月 25日23時48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3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3月29日 01時11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29日 01時26分許 距大陸角 嶼右側約0.7海浬 113年3月 29日01時38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4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3月31日 03時27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3月31日 03時46分許 距大陸角 嶼右側約0.8海浬 113年3月 31日04時09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5 吳濬諺 藍國沅 羅安志 林雅豪 113年4月5日 0時43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5日 0時54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4月 5日01時15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6 吳濬諺 藍國沅 羅安志 林雅豪 113年4月5日 20時50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5日 21時01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4月 5日21時32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7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4月13日 01時28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13日 01時52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4月 13日02時17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8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4月19日 0時21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19日 0時37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4月 19日01時12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9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4月19日 23時20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19日 23時29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4月 19日23時50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20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4月20日 23時18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20日 23時34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8海浬 113年4月 20日23時50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21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4月22日 23時11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22日 23時16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5海浬 113年4月 22日23時46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22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4月25日 0時36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25日 0時47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5海浬 113年4月 25日01時05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23 吳濬諺 藍國沅 羅仕緯 林雅豪 113年4月26日 0時58分許 金沙鎮湖山 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113年4月26日 01時09分許 距大陸角 嶼東方約0.7海浬 113年4月 26日01時29分許 金沙鎮 湖山泊地岸際(陸軍E32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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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