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307號
FYEV,114,豐補,307,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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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307號
原 告 王宜臻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昱萍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5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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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