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4年度,288號
FYEV,114,豐補,288,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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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姚宥如
孫珮峰
郭新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正夫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64元,應徵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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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