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101號
原 告 杜靜華
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智仁(羅錦墩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9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羅錦營(民國00年0月00日生,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前身
分證字號:Z000000000)目前係何國籍人?國外之住、居
址?
二、被告羅澄淑(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身分證字號?遷出至
何國?國外之住、居址?現仍生存之證據。如經查明已死亡
,並請補正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