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30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張錫昌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睿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1日送達反訴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
按,其所提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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