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30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張錫昌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旺旺友
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7,351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