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3年度,789號
FYEV,113,豐簡,789,202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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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789號
原 告 張晁維翔鋒汽車修護廠


訴訟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
被 告 鄧駿烽
何翊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各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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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