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789號
原 告 張晁維即翔鋒汽車修護廠
訴訟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
被 告 鄧駿烽
何翊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各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