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鶯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淑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
,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