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4年度,26號
HLEV,114,花補,26,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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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2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莊綉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2
8元(計算式:本金64,020元+其中60,935元自民國107年7月7日
起至113年11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4.99計算之利息57,908
元=121,9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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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