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78號
原 告 陳浩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胡金城
胡芷瑜即胡智萍
胡羽靚即胡佳恩
胡智群
胡正浩即李正浩
胡約瑟
胡友惠
胡光榮
楊堅即孫金英之繼承人
楊川即孫金英之繼承人
胡金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金城等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門牌花蓮縣○○鄉○○村○○路000號房
屋,為磚石造,樓地板面積73.2平方公尺,自民國61年1月起課
房屋稅(屋齡至少54年),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
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其新屋本體花東地區造價約為每
坪新臺幣(下同)5,4萬元,即本體造價約為1,195,722元,已逾
50年之折舊年限,以殘值率10%推算,市場合理現值約為12萬元
。另門牌花蓮縣○○鄉○○村○○街00巷0號房屋,為磚石造,樓地板
面積29.8平方公尺,自民國74年3月起課房屋稅(屋齡至少39年
),依上開造價參考表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建物現值 =建物
單價 ×【1 —(年折舊率 × 經歷年數)】 × 建物面積)推估,
市場合理現值約為11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90 元,扣除原告已於調解繳納1,000元,
尚應補繳2,19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