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4年度,142號
HLEV,114,花補,142,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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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林滿津維納斯生活書店

被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1
13年度司執字第20939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
該案之執行債權金額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32,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本金 627,412元 執行費 4,930元 第三人手續費 250元 合計:632,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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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