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4年度,100號
HLEV,114,花補,100,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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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康志敏
被 告 張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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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