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4年度,106號
HLEV,114,花簡,106,2025042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106號
原 告 程春美

被 告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未檢附起訴狀
第2頁所載證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通知原告應於收受
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890元及補正相關證物,此項通知已
於114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有函、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訴並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