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4年度,183號
HLEV,114,花小,183,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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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小字第183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被 告 劉柏岳



劉文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2人住所地在臺南市,除經原告以起訴狀載明外,復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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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