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14年度,5號
KSYV,114,家陸許,5,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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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風琴

(女,大陸地區人民,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西元二○二三年七月七日(
二○二三)閔○一八一民初字第一四七五號民事確定判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
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
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
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原係夫妻關係
,後因感情破裂,經聲請人訴請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西元
2023年7月7日(2023)閔0181民初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准予
離婚,並於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
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爰依法聲請裁定認可等
語,並提出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開民事判決書及離婚證
明書、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西元2024年11月7日(2024)閩
融證字第26767號、26765號及26766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民國113年12月9日(113)南核字第086300號
、086298號及086299號證明為證。
三、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件,堪信聲請人所稱為真實,且
該判決內容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又大
陸地區業於西元1998年(民國87年)1月15日通過「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並自同年5月26日起施行,嗣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
定裁判,已得依該規定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故應認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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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