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特留分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95號
KSYV,114,家補,195,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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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請求給付特留分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
以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
額,按原告所主張之特留分比例定之。
二、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特留分,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所受利
益為新臺幣779,513元【計算式:3,118,052元(如附表所示
遺產總價額)×4分之1(原告之特留分比例)=779,513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79,51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340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係先依原告所提目前證
據資料為如上之核定,倘日後隨訴訟進行而更易遺產之項目
及其範圍,原告自應據此為聲明之變更,本院亦將另行核定
裁判費,附此敘明。末者,原告民事起訴狀就被繼承人徐康
珍所遺關於土地等遺產其價額記載有誤部分,逕依職權更正
如附表所示,再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面積 (㎡)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363,759.71 67200分之95 481,983元 2 土地 同段200地號 839,170.49 同上 296,581元 3 土地 同段203地號 394,522.07 同上 139,433元 4 土地 同段218地號 657,371.33 同上 232,329元 5 土地 同段234地號 470.38 同上 166元 6 土地 同段237地號 380.18 同上 134元 7 土地 同段242地號 6020.31 3分之1 1,204,062元 8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41.63 16分之9 406,301元 9 投資 中鋼 (共14股) 298元 10 存款 台灣土地銀行美濃分行 (000000000000) 50,344元 11 存款 台灣土地銀行五曱分行 (000000000000) 37元 1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 147元 1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濃分行 (0000000000000) 39元 14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00000000000) 117元 15 存款 中華郵政美濃郵局 (00000000) 200元 16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0) 82元 17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永定分行 (00000000000000) 226元 18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共150元 19 存款 美濃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 100元 20 保險 新光人壽吉祥如意終身壽險 (ATQ0000000) 247,561元 21 保險 新光人壽吉祥如意終身壽險 (ATM0000000) 57,762元 合計 3,118,052元 ※以上價額依據被繼承人徐康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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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