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92號
KSYV,114,家補,192,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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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
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
承人蔡劉鶴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6萬4,925元。依照
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1/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2,
985元(計算式:164,925元×1/5=32,98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權利範圍:全部) 59,4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2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830元 3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五塊厝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103,719元 4 存款 高雄市○○地區○○○○○○ 0○號:00000000000000) 674元 5 存款 高雄市○○地區○○○○○○ 0○號:00000000000000) 225元 6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77元 共計:164,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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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