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69號
KSYV,114,家補,169,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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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9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癸○○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
4分之1,請求分割遺產。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分割共有物涉
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
定有明文。據此,依附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癸○○所留遺產價額
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35,993元,揆諸上開說明,依原告
之應繼分4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3,998元(計
算式:1,935,993元×1/4=483,9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附表:被繼承人癸○○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 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8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2) 351,141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023,000元 3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 104,499元 4 高雄市○○區○○里○○路00巷0000號(權利範圍:全) 425,700元 5 鳳山五甲郵局 98元 6 合作金庫銀行光華分行 1,555元 7 汽車****-JL 30,000元 合計:1,935,993元 說明:上述編號1 至7 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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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