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65號
KSYV,114,家救,65,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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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


代 理 人 黃建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

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4年度
家補字第223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已為釋明。又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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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