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4年度,30號
KSYV,114,司家催,30,2025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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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被繼承人陳明池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中華民
國114年3月2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3項關於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 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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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