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13年度,117號
KSYV,113,家調裁,117,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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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相 對 人 李忠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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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