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5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
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陳菊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
新臺幣(下同)549萬7,135元,又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3分之1,
依上開說明,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⒊
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萬2,37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9,21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菊花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98萬2,0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0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4) 87萬6,032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4) 1,555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4) 7,823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4) 4萬301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4) 1萬888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4) 5萬5,948元 8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4) 1萬6,333元 9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4) 3,888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4) 1萬7,888元 1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4) 2,333元 1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21萬1,600元 13 勞工保險 1萬7,559元 14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4,049元 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 7萬1,394元 16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三民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13元 17 鳳山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款 1萬7,231元 18 鳳山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存款 50萬元 19 現金(喪葬費用餘額) 9萬4,500元 20 女性金飾(兩對) 13萬2,020元 21 女性金飾(兩對) 18萬8,600元 22 男性金戒指(一個) 2萬8,290元 23 男性金戒指(一個) 1萬8,860元 24 女性金戒指(一個) 1萬8,860元 25 女性金戒指(一個) 9,430元 26 男性金項鍊(一條) 4萬7,150元 27 男性金項鍊(一條) 2萬8,290元 28 女性金項鍊(一條) 2萬8,290元 29 女性金項鍊(一條) 1萬8,860元 30 金塊(一個) 4萬7,150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12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計算;編號13至30之價額依114年3月26日民事陳報(二)狀所載認列。 ⒉上述編號1至30遺產合計為549萬7,135元。 ⒊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83萬2,378元(549萬7,135元×1/3=183萬2,3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