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312號
KSYV,112,家親聲,312,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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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癸○○
相 對 人 丁○○

共同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俞倫律師
朱庭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期間及方式與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乙
○○會面交往,兩造並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事項。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得分別審理、
分別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相
人丁○○先聲請給付扶養費、返還代墊扶養費,嗣追加未成
年子女乙○○,並迭經變更聲明;另聲請人甲○○亦聲請酌定未
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程序審理期間聲請人再聲請改定親權,
復於最後審理期日撤回)。核前揭家事非訟事件雖曾因聲請
人聲請改定親權事件而合併審理,然於聲請人撤回改定親權
事件後,餘兩造間酌定會面交往及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之攻擊
防禦方法並不相牽連,揆諸前揭規定,得分別裁判,是本件
僅就聲請人酌定會面交往部分為裁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聲請意旨略以:
  兩造離婚後於110年初,曾發生相對人打聲請人耳光、推擠
,雙方均至醫院驗傷報警之事件,從此聲請人不敢再去探望
乙○○,3年前相對人亦開始拒接電話及封鎖LINE,縱經本院
於113年10月28日以113年度家暫字第205號(下稱系爭暫時處
分)暫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相對人仍屢杜撰理由拒
絕、爽約或刻意製造衝突,以誘導方式不讓乙○○與其會面交
往,致聲請人疲於奔命,爰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請准聲請
人得依家調官之報告所示之方式及時間與未成年子女乙○○為
會面交往。
二、相對人答辯則以:
  相對人收受系爭暫時處分裁定後,聲請人仍無誠意探視乙○○
,不願就探視時間做任何討論,又封鎖相對人之電話。且聲
請人現於花蓮工作,休假日不定,休假申請亦可能不被允許
,日後可預期會更加忙碌,未成年子女乙○○也較無與聲請人
會面交往之意願,若能先暫停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交往頻率
,以待聲請人工作休假穩定,應較為可能並符合未成年子女
之最佳利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
三、按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
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
項前段定有明文。且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第10條第2
項亦規定:兒童在不違反最佳利益之原則下,有與不同居父
母會面交往之權利。希冀藉此「會面交往權」之規定,使未
同住之他方父母,於離婚後得繼續與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
子女之生活狀況,看護子女順利成長,俾利子女身心發展。
四、經查:
(一)兩造於本院113年5月20日審理期日曾協議透過本院轉介之財
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下稱聖功基金會)進行有
關未成年子女乙○○之會面交往並試行三個月,然相對人即持
續不接電話,致聲請人無法透過第三方協助與乙○○會面交往
,此有聖功基金會函附在卷可佐(置本院卷㈠保密袋)。本院
遂再於113年8月30日審理期日經兩造協議改每月一、三週星
期六為漸進式之會面交往試行三個月,接送地點為丁○○住家
附近之中庄派出所大門前(見本院卷㈠第311、313頁) ;詎
第一次會面時間(113年9月7日):相對人騎車載乙○○於約定
地點行經聲請人面前來回多次,將聲請人視而不見,無意交
付乙○○予聲請人;第二次會面時間(113年9月21日):相對
人遲於前一日以其考試為由,拒絕交付乙○○予聲請人探視,
亦未委請其親屬協助交付;第三次會面時間(113年10月5日
):相對人非但未於指定時間地點交付乙○○,更封鎖聲請人
LINE及電話,上情均有聲請人提供之錄影USB隨身碟及lin
e對話記錄在卷可稽,聲請人因而向本院聲請暫時處分,並
經本院於113年10月28日以系爭暫時處分暫定會面交往方式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暫時處分案卷,核閱無誤。
(二)復觀系爭暫時處分期間兩造之簡訊紀錄,可見聲請人於114
年1月1日以簡訊詢問相對人週末可否探視,相對人於同年1
月2日回覆以:「你想看小孩請問你為什麼要騙婚偷竊我人
生當單親媽媽用我自己薪水幫你養小孩?偷我人生我健康及
我的時間?你為什麼要騙婚害人?妳的小孩為什麼你要把他
趕出去不負責任?你在講幹話試試看啊」、「賤男人出門被
車撞死」、「用便宜的錢養小孩講幹話騷擾別人生活!你有
神經病為什麼要害人?你知道你爸媽有神經病你為什麼還要
人生小孩然後自己在騙婚一家人去偷竊別人家女兒薪水時
間跟健康你要不要臉啊!一家人出門早點被車撞死神經病……
腦袋有病還要騷擾我」、「看你去死看」、「賤人!」、「
你不尊重別人別人為什麼要尊重你這種垃圾人渣」、「可以
請你去死嗎」、「你為什麼要看小孩啊?有什麼意義?你為
什麼要找那麼多女生幫你生小孩然後騙婚不負責任啊?」、
「你什麼時候要被車撞死你才甘願閉上你骯髒的嘴?還是我
死了你才會開心?」、「你什麼時候要還錢?你要偷別人薪
水偷多久?你有神經病為什麼要偷要騙」等語,並屢次傳送
自行計算之聲請人拖欠「騙婚的費用」,內容含眷舍房租津
貼、小孩健保、生產費用、婚紗照費、喜糖小物、婚禮布置
新秘費用、蜜月旅行費、孕媽咪專案費用及臺中房租等,
共計約62萬餘元,最近一次傳送訊息為114年2月24日等情,
有簡訊紀錄為證(見本院卷㈡第153頁、114年度家查字第13
號限制閱覽卷附件一資料),堪認相對人除有拒絕、阻撓聲
請人探視,甚至有謾罵、詛咒之行為,顯非友善父母。
(三)相對人固抗辯上開對話非其傳給聲請人云云。惟互核相對人
於113年11月18日提出之家事陳述意見狀載有:「甲○○與父
親丙○○利用在職職權,栽培女生受訓教導自己兒子利用女生
感情受孕詐術結婚騙婚一年日後離婚,造成社會問題讓單親
媽媽與小孩辛苦奔波過生活,為小孩經常不時受甲○○父母親
惡意騷擾生活」、「為了與被告甲○○在一起組織家庭,提起
勇氣剪了男生頭髮至成功嶺受訓,卻被被告甲○○父親安排遭
受騙婚受孕得用自己薪水養育小孩過著單親生活」、「聲請
人用以騙婚受孕完方式,騙取相對人幫他生小孩」、「用以
遊走法律邊緣方式精神虐待騷擾,對待女性生活多方婚姻騙
婚方式偷竊別人人生生存的權利?可以用以這樣可以奪取女
性的生活品質權利?…想要多婚然後又可以不用負擔撫養費
用方式,去偷竊騙取別人辛苦賺來薪水幫自己免費照顧小孩
生小孩?用以這這種方式把女性當成他工具人使用?」、「
無法給予的事情為什麼要給予承諾欺騙而影響信用?進而用
以騙婚騷擾偷竊影響相對人健康無法好好照顧未成年子女這
就是你們對小孩最好的安排嗎?想簡單成家卻得被有心人士
惡意設計成單親媽媽製造別人家庭經濟困難…」等語(見本
院卷㈡第100至104頁),與前開簡訊均數度提及遭聲請人及
其家人騙婚受孕、偷竊其薪水及健康致成為單親家庭等怨懟
語氣乙節,大致相符,堪認上開簡訊應為相對人所傳送,是
相對人空言抗辯,尚不足取。
(四)本院審酌上情,再依職權指派家事調查官就系爭暫時處分後
仍無法順利會面之原因、評估目前是否有更妥適能實際進行
會面之方案等情進行調查,其提出報告略以:「有關甲○○與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歷程,評估本件迄今仍無法順利進行會
面交往之原因,包括甲○○稱其目前於花蓮縣工作,且休假日
不定,需於當月月底方能知悉次月休假,且因其於軍中官階
,其休假申請有不被允許之可能,加上其單位即將有重大業
開展,預計會更加忙碌,從而使其休假日更具不確定性;
另甲○○表示其有依規定與丁○○約定會面交往期日,相較於之
前完全沒有出現,丁○○至少有如期將未成年子女攜至交付地
點,使甲○○可見到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中,僅有一次攜離未
成年子女,然並非和平交付,而過程甲○○與未成年子女一起
巨蛋、科工館等地點遊玩,氣氛尚屬融洽,惟嗣後出現丁
○○逕將未成年子女送至甲○○住處乙情,整體而言,難謂會面
交往為順利進行,其餘則是未成年子女自稱很累、想回家等
語而沒有意願與甲○○外出。而藉由調查期間瞭解未成年子女
與甲○○之相處歷程及情感依附,未成年子女每每於交付現場
以均以無意願進行會面交往、想回家等語作為推托之詞,實
乃非合理之情形,堪可認定未成年子女於日常生活中,應有
汲取甲○○之負面資訊,並形成丁○○及丁○○親屬反對其與甲○○
會面交往之印象,從而於交付現場有前述反應,評估未成年
子女恐有陷入忠誠議題之虞。另丁○○於(113年)11月23日會
面交往結束後,逕將未成年子女留置於甲○○住處一樓之舉,
亦非妥適,今未成年子女因自身性格較為樂觀,於丁○○一次
性之行為尚無明顯出現負面影響,惟若每當未成年子女與甲
○○進行會面交往後,皆將面臨承受丁○○不愉快情緒或衍生舉
動,長期下來,恐形成未成年子女對與甲○○會面交往之不利
連結,並使其深陷心理壓力,從而對未成年子女與甲○○造成
情感建立之不利影響。」;「至於更妥適之會面交往方案,
經查,兩造目前理應依113年度家暫字第205號『114年1月1日
起』之會面交往方式進行,惟經甲○○所述,迄今為全無進行
之狀態,期待可採用本件最終裁定作為依據云云,從而,綜
觀甲○○工作性質、會面交往歷程、未成年子女表意(調查紀
錄三,頁1至頁5)及甲○○對於會面交往之期待等,評估應無
法訂定規律之會面交往時間,而僅得自主約定為之,爰以暫
時處分所定之方式為基礎,建議之會面交往方式為:自本案
裁定確定時起,由甲○○於當月結束前3日內,以LINE或簡訊
方式主動聯繫丁○○,並聯繫次月與未成年子女於週末之會面
交往時間,頻率為每月1次,每次進行6小時之會面交往,交
付地點、時間,由兩造自行協議。兩造應依前開會面交往方
式進行,如將來遇甲○○工作、生活情形變化而有變更會面交
往方式之需,可另向本院提出會面交往聲請。」等語,有本
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3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附卷可參(見本
院卷㈡第169至181頁)。
(五)本院審酌上開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及本院調查之結果,認本
案審理中兩造曾經本院協調會面交往方式,然相對人卻拒不
履行,縱經本院以暫時處分暫定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仍
因相對人非友善父母之行為致乙○○陷於忠誠議題,迄今仍未
能順利會面交往。為使乙○○之人格健全發展,不因會面交往
造成其生活壓力,且乙○○亦未全面排斥與聲請人會面交往,
兼衡相對人目前仍執著於兩造過往糾葛,易傾向對聲請人之
言行做負面解讀及敵意歸因,屢對聲請人有辱罵等不當之舉
,佐以聲請人之工作為軍人休假不定、未成年子女乙○○之意
願及家事調查報告之建議,並避免會面交往方式過於複雜等
一切情狀,依現階段未成年子女利益考量,爰酌定於本項裁
定確定之日起2年內,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乙○○會面交往之
方式及期間如附表所示,至於2年後之會面交往,宜再觀察
兩造探視態度及客觀環境變化(含聲請人之工作),保持彈性
以為因應,先交由兩造自行協調,如難以協議,再由聲請人
向法院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
(六)再者,本院僅係依現有情況為酌定,若聲請人於探視或與乙
○○外出同遊時,對乙○○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情事時,
或相對人有以任何不正當方法拒絕或阻撓聲請人行使會面交
往權者,他方均得聲請法院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或改定親權
,併予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裁
定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鵬勝附表:
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乙○○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暨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本項裁定確定之日起2年內,由聲請人於當月結束前3日內,



以通訊軟體LINE或簡訊方式主動聯繫相對人,並聯繫次月與 未成年子女乙○○於週末之會面交往時間,頻率為每月1次, 每次進行6小時之會面交往,交付地點、時間,由兩造自行 協議。
二、其他會面方式:
 ㈠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 等行為。
 ㈡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頻率、時長得變更。三、兩造應遵守事項
 ㈠兩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㈡兩造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㈢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聲請人應為必 要之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 護教養之義務。
 ㈣相對人應於聲請人行使探視權時應準時到場,並交付未成年 子女健保卡。聲請人亦應於行使探視權後,交還未成年子女 之健保卡予相對人。
 ㈤如相對人無法親自交付未成年子女予聲請人,應委託親屬交 付未成年子女予聲請人。
 ㈥兩造之聯繫方式以LINE、簡訊證明之(聲請人電話:0000000 000、相對人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不 得封鎖聲請人之電話、LINE。如電話有變更,應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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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