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百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傢亮
代 理 人 吳貞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匯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朱挺玗 百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草衙分行 223101613177 37,637元 113年9月30日 AFP0938165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