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6號
KSDV,114,除,106,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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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陳清隆(即陳姜金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姜金鑾所有,嗣陳
姜金鑾死亡,由聲請人繼承,因系爭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
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11月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
,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
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件在卷足
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事
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4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同年月2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66491-2 股票 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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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