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鄭德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包得企業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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