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洪兆妘
洪安岑
共 同
代 理 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
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
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廣昇投資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0元,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7,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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